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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促进石家庄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4月1日起,石家庄市全面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限制,同时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一步扩大“商转公”受益群体。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全面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限制的通知》明确,全面取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限制,不再受“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或“每月提取一次”的限制,缴存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办理时间。
取消提取频次限制的适用情形包括: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桥西区、高新区及职工缴存所在县(市)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办理多次提取相关政策的;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按国家规定增设电梯,存在个人分摊费用支出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被认定为*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
“此举将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效,激活资金使用效能,解决缴存人对资金周转的切实需求。”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同志说,凡符合2024年4月1日以后(含)购房多次提取政策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业务的,自购房之日起两年内可凭合同再次提取,两年后需提供该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分为线上和线下多个办理渠道。对于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核查且无异议的提取业务,缴存人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直接办理;对暂未实现信息共享的提取业务,缴存人可前往就近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与此同时,《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布,对“商转公”业务、住房套数认定、人才绿卡使用等方面政策进行了调整,并于4月1日开始实施。
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符合“商转公”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桥西区、高新区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套数以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总套数为依据界定,执行相应的首套、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市、区)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套数以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买住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为依据界定,执行相应的首套、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取消申请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购房记录的限制条件,申请人持有效期内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B卡,执行相应的首套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将聚焦政策精准落地与长效运行,持续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流程,深化跨部门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确保各项惠民举措直达快享;加强资金运行监测与风险防控,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效能和服务温度,更好地满足缴存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贡献公积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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