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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记者了解到,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自2025年12月起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以调整后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低工资2380元为基数按比例计发,其中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按95%发放;13个月(含)以上失业保险金标准按85%发放。缴费满10年且男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以及夫妻双方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前款基础上相应增加3%。
此次调整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40号)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缓解失业带来的压力。
通知要求各盟市要迅速部署抓好贯彻落实,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确保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时调整到位,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权益。
链接:http://szb.northnews.cn/bfxb/html/2025-12/16/content_54762_2710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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