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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4号)相关规定,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确定了我省2020年度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日均消费支出额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定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201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215元,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为64.26元/日。
二、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项目所用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所用的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7215元的地区,统一使用7215元为基数计发;原用于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所用的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7215元的地区,仍用该地区使用的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此后该地区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暂不作调整,直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或与该地区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持平后,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三、从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以2019年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为26元,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维护。
四、每年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适时调整。
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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