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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做好与国家及我省相关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效衔接,近日厦门市政府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厦门市*低工资标准执行。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继续按本市*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企业职工缴费政策执行。
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低工资标准执行。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3%执行。参保人员待遇继续保持不变。
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
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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