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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开启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2020年12月22日来源:晋品财经

山西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开启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划转对象是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省、市、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监管的企业集团股权。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指通过划转国有企业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由省财政厅代省人民政府持有,省财政厅授权或委托特定承接主体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运营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建立社保基金的战略储备基金。我省将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除外。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以国发〔2017〕49号印发之日(即2017年11月10日)为准确定。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执行。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划转比例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及山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适时调整。

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如上一年度*后一日至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划转工作按照应划尽划、分批划转、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步,将省国资运营公司行使股东职责的各省属国有企业、省财政厅行使股东职责的金融企业确定为首批划转对象,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划转。第二步,2021年6月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市县企业的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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