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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人社局下发通知,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长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通知提出,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未实现就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且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之内(含1年)的失业人员,可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延长期限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请发放,发放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低档标准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领手续的,除因患病住院治疗的;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确有其他合理原因的情形之外,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同时,按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丧抚救等待遇。失业人员连续3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手续的,自第3个月起,暂停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将自产生情形的次月起,停发续发的失业保险金,剩余月数不予保留:
(一)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期满的;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四)领取营业执照的;
(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移居境外的;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九)其他应停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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