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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政策“组合拳”,进一步缓解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帮助企业渡过眼前难关。
充分用好用足国家减免社保费政策
全省预计全年减征三项社保费1144亿元
根据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免缴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6月22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具体政策安排。根据国家三部委文件精神,江苏省迅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考虑到江苏省各项社保基金结余目前在全国位居前列,基金备付能力较强,明确各类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的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均按国家规定的*长期限执行,即将免征中小微企业、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今年年底,将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6月底。对于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预计延长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后,江苏全年将减征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1144亿元左右,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1072亿元左右,失业保险费34亿元左右,工伤保险费38亿元左右。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缓调整
仍按去年的3368元执行
按照国家三部委有关今年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确定精神以及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意见中明确的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确定原则,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江苏明确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正常调整,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维持不变,仍按去年的3368元执行,这样有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以及低收入参保人群的缴费压力,有利于参保人员稳定参保、持续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江苏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202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并可在2021年省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合适缴费工资档次,期间免收滞纳金。这样对于收入不稳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群体,可以根据经济状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延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自身的养老保险权益也不受影响。
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有保障
据了解,去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482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结余350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结余161亿元,备付能力分别达到23个月、45个月、26个月。今年2月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以来,全省共减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561亿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费525亿元、失业保险费18亿元、工伤保险费18亿元;批准缓缴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3.53亿元,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延续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对江苏省基金当期收支影响较大,但通过动用各地累计结余、加大省级调剂等措施,总体上可以消化延长实施阶段性减免政策对社保基金运行的影响,不会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特别是江苏明确自今年9月1日起启动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通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基金余缺,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强,让全省各地特别是基金困难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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