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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江苏出新规治欠薪:敢不发工资将付出更高代价

2019年12月6日来源:扬子晚报网

每到年底,总会出现民工被欠薪事件。*近,扬子晚报记者从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还明确了建筑工人工资到底由谁承担。不仅如此,对于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单位将提高缴存合同保证金金额。

建筑工人采用实名制,发放工资按“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

《办法》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同时,《办法》明确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不得以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拖欠工资

建筑企业不得以应收工程款未到账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建筑工人发放工资能具体问题,建筑企业应当把专职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写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

《办法》还规定建筑工人工资和工程款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并将建筑工人工资存入工资专用账户。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实行银行代发制度。总承包企业要设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周期*长不得超过1个月,用工不满1个月的临时用工,应当在用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工资。

拖欠工资的企业缴纳合同保证金比例会提高

为了加大监管力度,还将按时发放公司列入竣工验收前的督促检查项目。另外,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按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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