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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下发通知,公布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2019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6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以省统计局公告的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4783元(月平均工资为4565元)。
以此为依据核定全省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2739元,上限为13695元。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即月缴费基数在2739元至13695元之间,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申报。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暂时保持不变,继续使用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39元。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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