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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福建省人社部门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的盈余状况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进行失业保险金返还,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据了解,省人社厅日前会同省工信厅、商务厅制定出台《关于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安全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净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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