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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从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传来消息,从2019年1月1日起,山西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据了解,山西省将坚持普惠性原则、激励约束有效原则、筹资权责清晰原则、保障水平适度原则,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该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对全省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增发基础养老金,*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费一年,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的缴费年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后的补缴年限均不作为计算年限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全省经济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低标准调整方案。
三、 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缴费档次和*高缴费档次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和5000元,调整后,缴费标准共设10个档次。此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低缴费档次,并由政府为其代缴。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执行*低标准:缴200元补贴35元、缴300元补贴40元、缴500元补贴60元、缴700元补贴80元、缴1000元补贴100元、缴1500元补贴140元、缴2000元补贴180元、缴3000元补贴220元、缴4000元补贴260元、缴5000元补贴300元;参保人员当年没有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同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此外,为提高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综合待遇,减轻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庭丧葬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各市、县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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