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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讯(记者杨佳薇)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低工资标准的90%。
深度贫困县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所在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目标任务的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给予援企稳岗补贴。
《实施意见》提出,将深度贫困县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缴费年限的条件,由“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放宽到“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实施意见》提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深度贫困县符合条件企业享受同等的园区稳岗补贴政策,其参保员工可按深度贫困县企业参保职工享受同等的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要指导深度贫困县做好相关工作,制定具体工作举措,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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