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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这是记者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得的信息。
按照省政府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省各地将实行新的*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将随之进行相应调整。政策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520元/月、1360元/月、1200元/月。其中,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原则上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县(市)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对按照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10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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