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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实行定额缴费。参保人*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同时,继续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并随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同步调整。
下为《通知》全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我市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缴费标准调整机制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实行定额缴费。参保人*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每年3月31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发布当年缴费标准。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予以适当补贴。享受缴费补贴的人员范围依据《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09〕191号)规定执行。
(三)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缴费标准和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一)继续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随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同步调整。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应当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等因素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部门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并且要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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