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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近日,一则网上流传的谣言说“根据劳动法*新规定,如果员工签字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离职时就可以从企业处拿到一笔赔偿金”。人社部日前对此辟谣,强调所谓“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社部明确表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中都没有所谓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离职时可以获一笔赔偿金”的*新规定。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中亦有类似条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教授表示,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朱俊生:雇主和雇员,他们基于这种自愿的原则,当然可以达成一些协议,但是这种自愿性的协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约定的范畴。我们五项的社会保险,它是法律规定的这种义务,不能通过自愿性的协定去规避。
人社部指出,即使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保,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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