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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7月1日起,陕西省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两项社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按照2016年规定的费率执行至2019年6月30日,总费率1%,用人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3%。西安、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杨凌等市继续落实2016年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延长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的,应停止下调,及时恢复费率。生育保险不在此次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范围之内。
据了解,2016年7月1日,陕西省率先在全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2018年6月30日即将执行到期。该项惠民政策实施以来,共降低企业成本32亿元。此次全省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预计可降低企业成本约21.3亿元。降费后,陕西省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均居全国*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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