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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印发《关于调整201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自6月8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652.66元至3263.30元区间自主选择每月的养老保险费缴纳金额,缴纳2018年1月至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度不能补缴。
对上半年预发养老金人员补发差额
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为“社平工资”)为5438.83元,月社平工资的60%为3263.30元,月社平工资的300%为16316.50元。
2018年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5438.83元计算。6月8日起,开始对上半年预发养老金人员重新计发养老金并补发差额。
《通知》要求,各参保单位务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重新计发养老金申报工作。
自2018年6月8日开始受理今年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等一次性支付业务。
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6月8日至6月30日对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2018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启用新基数进行结算。同时,对今年前6个月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申报核定额与新基数的差额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差额补收。
在核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3263.30元的,按3263.30元核定缴费基数,高于16316.50元的,按16316.50元作为缴费基数;今年新参保、异地转入等原因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近月份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小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跨年度不能补缴
自2018年6月8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缴纳2018年1月至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按省社平工资60%做为缴费基数的每月可缴纳653元、按省社平工资100%做为缴费基数的每月可缴纳1088元、按省社平工资200%做为缴费基数的每月可缴纳2176元、按省社平工资300%做为缴费基数的每月可缴纳3263元;也可以在652.66元至3263.30元区间自主选择每月的养老保险费缴纳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18年12月25日前缴纳2018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度不能补缴。
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7月1日至7月31日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2018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启用新基数进行结算。同时,对今年前6个月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工伤保险申报核定额与新基数的差额部分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差额补收。
在核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社平工资的60%为*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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