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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1日起,沈阳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其中个人缴纳的部分,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高为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低为60%。
日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沈阳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据了解,沈阳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按所在地*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工资总额。对全年一次性计发的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下月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平均分摊到全年。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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