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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上午召开的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原则性审议通过了《海口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暂行办法》。根据《办法》,海口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就业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补贴扶持,扶持资金*高达5万元。
另外,海口本市户籍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后吸纳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的单位除外),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不低于海口市*低工资标准,实际安排岗位并在岗就业,履行合同满1年以上的,每吸纳1名残疾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扶持后新增就业岗位增加残疾人就业的,可重新申请奖励补贴,但原已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不得重复计算。
《办法》同时规定,要建立海口残疾人扶持资金诚信体系,对申请扶持资金的残疾人建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请扶持资金的资格,次年不得重新申请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
1.具有海口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实现自主创业就业的残疾人。
2.必须在海口市辖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法且具备可持续经营的潜力。
扶持标准
1.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照近一年投入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标准*高不超过5万元;
2.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照近一年投入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标准*高不超过2万元;
3.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照近一年投入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视力残疾人创办的盲人按摩店扶持标准*高不超过2万元,其他经营类型扶持标准*高不超过1万元。
特别说明
网络商户残疾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同等享受该《办法》的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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