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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从陕西省残联获悉,《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18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同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依照办法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办法》进行了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残疾人联合会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残疾人联合会申报上一年本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未按照规定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确定,并提供给税务机关。符合国家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工商登记、企业职工数等情况。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减免缓缴办法由省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滞纳金。
《办法》还要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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