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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港澳办、市台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该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方面将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支持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均可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同等享有提取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其中,港澳台同胞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高限额40万元。
同等享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权利。港澳台同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多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目前,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网上预约制度,港澳台同胞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按照规定进行网上预约。港澳台同胞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转移接续。港澳台同胞在本市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由原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新单位办理启封手续;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港澳台同胞可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渠道查询相关政策、业务办理流程等,也可直接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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