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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企业不得对六类劳动者裁员

2009年1月4日来源:新华网
    自1日起,《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正式实施,根据该办法,企业不得对六类劳动者裁员,以保护劳动者权益。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 
定依法裁减人员,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此制定了《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 

    根据该办法,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制止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行为;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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