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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文: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可在华就业

2017年1月13日来源:新京报

    记者1月11日从人社部获悉,该部与外交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允许*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可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

    三部门通知明确,允许在华就业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包括: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国留学生,以及在境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籍毕业生。

    同时,在华就业的外籍高校毕业生还必须满足6项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学习成绩*,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百分制,其他分制换算成百分制处理)或B+/B(等级制)以上,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取得相应的学历与学位;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从事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市场实际和引进人才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海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应按规定办理Z字签证,入境后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为1年。聘用外籍高校毕业生就业期满,用人单位拟继续聘用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继续聘用,期限不超过5年。外籍高校毕业生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意向薪酬应付税额、或用人单位拟给予其的薪酬低于规定标准的,就业证不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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