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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意见规范用人单位裁员 8种人员不得裁减

2008年12月8日来源:新华网
 
  山东济南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8种人员不得列入裁员之列,同时,3种人员应优先留用。 
  《意见》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省级及以上劳模;夫妻双方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留用一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裁减。 
  同时,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 
  济南市要求,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一次性裁员40人以上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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