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 ||||
|
||||
|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同时,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这意味着,小贷公司资金来源和经营地域都适当放开了。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因此,已经有明确监管部门的典当行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该条例。此外,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该《征求意见稿》亮点之一在于明确了非存款类放贷业务许可制度。记者获悉,截至2014年底,湖南小额贷款公司共计210家,注册资本金总额169.308亿元。
为小贷公司“解渴”
只贷不存、资金短缺是束缚小贷公司发展的*大难题。扩大融资来源,成为小贷公司的首要需求。而根据此前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资金杠杆严重受限,*大仅为1倍。不过,新规意味着,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大大放开了。
本站部分内容属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特此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充分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