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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1年至3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初步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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