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今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办法》规定,原则上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项目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公开、足额、及时发放劳动报酬,严禁克扣、拖欠。同时项目名称、责任人、劳务报酬发放等将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可下放到县
《办法》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原则上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 严禁克扣、拖欠
《办法》提出,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应当公开、足额、及时发放劳动报酬,严禁克扣、拖欠。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公示劳务报酬发放及项目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办法》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探索建立监管平台,接受单位、个人对以工代赈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以工代赈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均将公示,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应当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何谓“以工代赈”
据了解,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