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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失业保险将看齐城镇职工

2013年12月26日来源:新快报
    2014年7月1日起,广东省城镇职工和农民工两个群体失业保险的差异将消除,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
 
  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将自明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社厅日前对《条例》的新内容进行了解读。
 
  省人社厅表示,在《条例》修订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在制度上消除了两个群体的差异,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还可以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均等化。
 
  同时,《条例》在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领取期限*长不超过六个月。对领取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也增加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此外,《条例》明确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在全省范围内都可以顺畅地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原由个人支付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用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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