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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支持就业困难人员担保贷款 毕业生可贷10万

2013年9月28日来源:中国新闻网
财政部昨日(27日)在其网站发布通知,要求财政部、人社部、央行三部门下属机构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通知对贴息贷款政策标准、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财政贴息支持政策等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全力做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通知强调,要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在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方面,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余额达到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通知要求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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