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将至,不少工薪族开始玩命加班“挣表现”,等着请年假拼出一个长假期,而一些用人单位则如临大敌,担心因为劳动者集中休假影响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总之,面对年假,劳资双方是“各有一番滋味在心头”。如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颁布实施了5年,但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然有种种困惑。
赵某是一名资深工程师,在公司工作了12年,今年8月底离职。因离职时还未休今年的10天年假,所以他向公司提出应当补偿他未休年假的工资。人事主管却表示,因为他没有为公司完整提供一年的劳动,没有此补偿。
法官释法:部分用人单位对离职但当年年假未休的劳动者,常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而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补偿金额的计算办法,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但需指出的是,这300%的工资报酬中已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具体核算时,因单位已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的工资,只需要再多给另外的200%工资即可。因此在该事例中,公司应当按照赵某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当年工作时间的比例,折算其应休年假天数,再按照200%的工资比例,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