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全面推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
2008年8月9日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长沙8月5日专电(记者黄兴华)湖南省长沙市全面推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
长沙市规定,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当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长沙市要求,今年开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终止合同的,须在终止后7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要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备案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基本情况。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称,用工备案通过掌握备案信息,观察其变动情况,政府部门可以了解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建立备案制度后,宏观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为政策制订提供决策依据,使劳动就业政策更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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