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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

2013年8月6日来源:赣东都市报
记者日前了解到,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赣州市将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调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调整标准为: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5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213元/月。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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