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以来全国首部人才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对港澳人才服务机构放宽了进入条件。今后港澳人才服务机构可以在珠海通过独资或者合资方式开展业务,突破了现行境外人才服务机构只能通过合资方式进入内地的限制。
据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相关事务的陈萍介绍,该《条例》亮点很多,包括*通过立法明确人才概念,将人才的界定和分类纳入到地方立法,强调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在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此外,条例还确立人才开发投入增长机制,规定市、区政府每年应当按不少于当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建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资源开发投入,为人才开发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条例》还规定对人才建立荣誉制度,是珠海继百万重奖科技人才、设立自主创新促进奖以来又一个吸引人才、激励人才的重大举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