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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的农民工工地摔伤 用人单位要负责赔偿吗?

2013年8月1日来源:九江新闻网—九江晨报
在工地上搭建厂房钢架,因一时失手未抓牢撬棍,不慎从7米的高处坠下,导致左手和脊骨骨折,因为这事,今年三十岁的王江师傅已经在医院躺了两个多月。虽然他的康复情况很好,但巨额的医疗费还是让王师傅一家人皱起了眉头。王师傅是否可以适用工伤保险,而获得赔偿?承揽该工地的工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王师傅正通过他的代理律师阎庆,积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些问题。
今年4月,王江受包工头吴某所邀,来到九江市城西港区修水(九江)工业园一家工地做事,主要工作是装领条、打螺丝、瓦片,安装钢架厂房。这份工作经常需要爬上细柱,在高空作业,有一定的危险性。而王江在工作期间,并未与承揽该工地的中盛钢构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与包工头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的劳动报酬按日由吴某发放,一天150元。
5月12日18时左右,临近下班,王江在细柱上做工,正准备爬下来时不慎摔倒。随后,立即被送往九江县中医院医治,经诊断为腰椎和左臂骨折。因病情严重,后又转往171医院进行手术,两个多月下来共花费医疗费11万元。
由于是在工作时意外受伤,自王江住进医院,其家人就积极地与承揽该工地的九江中盛钢构有限公司就王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商谈,并委托律师阎庆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一开始,双方就王江发生意外的地点产生了争执,中盛公司提出,王江坠地后为什么没有去就近的医院救治,而是去了九江县人民医院?因此,他们怀疑王江并不是在他们的工地上出的事。而王江则出示了他在出事当天的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工友的证明,自此,中盛就事发地点再无异议。
虽然事发地点已经确定为中盛的工地,但中盛方面却不愿意对王江事故进行赔偿。记者致电了中盛的相关负责人兰某,他说,中盛公司与王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只与包工头吴某签订了安装钢架厂房的承包合同,而且在把工程交付给吴某之前,已经要求吴某给每位工人购买工伤保险。王江的意外,不应该由公司来承担责任。
记者又致电了给吴某,据其介绍,王江的医疗费11万元已全部由他垫付了,这一点记者也得到了王江的确认。但就赔偿这一块,吴某也表示自己无能为力,他对中盛公司“撒手不管”的态度感到气愤,“大家都是为公司做事,出了事,他们怎么能不承担责任?”
受理该案的阎庆律师认为,本案中王江在中盛公司的工地上做事,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与中盛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王江在工作时意外受伤,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他将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明确王江与中盛之间的劳动关系,然后通过劳动部门对王江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再通过劳动部门就王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与中盛公司展开协商。如果在劳动部门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他将作为代理律师帮王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盛公司进行赔偿。
对此,中盛公司负责人兰某明确表示,欢迎王江方面走司法程序,“如果法院判决我们该赔多少钱,我们一定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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