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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4月1日起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45.1%

2013年3月22日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记者3月19日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从4月1日起,江西省调整*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月*低工资标准*多1230元,*少900元,平均增幅45.1%。
  这是江西省自1995年实施*低工资制度以来第八次调整*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低工资标准和小时*低工资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域1230元/月、12.3元/小时;二类区域1150元/月、11.5元/小时;三类区域1070元/月、10.7元/小时;四类区域980元/月、9.8元/小时;五类区域900元/月、9元/小时。
  据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调整*低工资标准,考虑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平均增幅较大,达45.1%,若与上次调整同口径比较,平均增幅为13.6%。这样不仅使江西省在*低工资标准测算上与全国大多数省市同口径,而且提醒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为员工代扣代缴社保费,扩大社保覆盖面。据预测,此次调整后,江西省*低工资标准排在全国第12位,等2013年全国大多数省份都调整了*低工资标准以后,估计会排在全国第20位左右。
  从2013年4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与所在地*低工资标准挂钩的政策。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现行政策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12年所在地*低工资标准70%的,统一按2012年所在地*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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