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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2012年9月28日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低生活保障工作,省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在分配*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财政部要会同民政部研究"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基层*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在发放程序上,各地要全面推行*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意见》对完善*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提出了三项要求: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次《意见》强调将"*低生活保障经费"纳入预算,有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财政预算是经过人大批准的,其实就是纳入法定程序,本质上,这笔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是具有法律保障效力的,如果执行不到位,将视作违法。
  王雍君进一步表示,每年9月份,相关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即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就单独把"*低生活保障经费"作出详细的安排,而不是等到预算执行阶段再去临时筹集资金。也就是说,今后的"保障力度会高一些"。
  当记者追问是否会出现预算资金无法兑现的情况时,他表示这种情况目前比较少见。因为各地财政资金的量是比较充分的。只要"在年初的预算资金中做了安排,不至于发生这种情况。"
  中投顾问*研究员薛胜文认为,强调纳入预算的办法,对于解决*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难题有一定作用,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调查研究,确保保障制度的建立能覆盖大部分困难群众、保障资金能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建立资金筹措机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保障资金来源;规范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
  在资金来源的构成上,据一位接近北京市民政局的内部人士表示,近几年来,北京市"*低生活保障经费"来源主要是区县财政。他指出,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等差异,资金来源构成上也是各有差异。
  江苏省一位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当地为例,*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省市财政、地方财政,其中包括慈善总会、福利彩票等。他建议,在资金的具体落实过程中,可以参照新农合的财政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等之间的支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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