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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务派遣市场鱼龙混杂 遏制劳务派遣泛滥

2012年7月30日来源:工人日报

  加大违法成本,遏制劳务派遣泛滥
  --聚焦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之四
  罚不重不足以服众,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务派遣用工不仅没有得到有效规制,反而出现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情况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一点在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中体现得尤为突出。
  现行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第九十二条。该法条是这样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我国劳务派遣市场鱼龙混杂,劳务派遣机构进入门槛极低、只需停留于劳务中介的执业水准即大可渔利的现实背景下,这样"温柔"的惩处,显然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其结果是劳务派遣行业的非正常繁荣。
  以广东东莞市为例,200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派遣机构仅43家,2008年成立58家,2009年成立158家,2010年成立358家,到2011年,仅上半年就成立166家,发展速度之快根本不符常理。
  正因如此,要求尽快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运营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采取强制手段或处罚措施的呼声日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修改劳动合同法显然应和了这样的呼声。修正案(草案)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撤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难看出,修正案(草案)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法律责任部分作了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将罚款额度从"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提高到"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三是对违反本法情节严重的劳务派遣单位除了罚款,还可撤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显然,修正案(草案)新增内容切实体现了"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的修法原则。
  不过,有关劳动法律人士认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从事劳务派遣无需大的投资,对从业人员的资质也没有强制要求,因此很多不具有经营能力的企业进入劳务派遣行业,再加上违法成本低,结果是以身试法者大有人在。因此,要从根本上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必须坚持提高准入门槛与加大违法成本双管齐下。
  他们由此建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还可进一步适当提高对劳务派遣单位没收违法所得额度,而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增加违法成本,这样才能增强法律的威慑力,有效遏制劳务派遣机构泛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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