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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12年6月19日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记者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江西省日前出台《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将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即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办法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包括节假日在内,应连续计算。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则以对应损伤的*长停工留薪期为*终期限,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累加。同时,职工治疗工伤引发的疾病,将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不是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伤残等级评定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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