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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愿签劳动合同,老板咋办

2012年6月10日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昨日,成都一餐饮老板李先生来电话咨询,我单位从事餐饮,有职工30多人,职工以年轻人居多,尤其是服务人员。但是现在的服务人员流动性很大,有的员工工作几天、几十天就离去,有的还不辞而别,他们中有的认为签不签书面劳动合同都无所谓,甚至还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从单位利益出发,我们对比较重要的岗位如收银员、厨师、采购员等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服务人员,则一般能签的都签了,对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资。请问,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我们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我们又如何规避? 

  就李先生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现回复如下: 

  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看,在不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着不同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则将面临以下风险。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用人单位必须要有这样一个观念:用人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就将面临两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同时,用人单位就应该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口头通知是不行的。如果用人单位已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只是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报酬就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身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会规避不签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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