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超标交通和通信补贴需征个人所得税
2012年6月8日来源:中新网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通过官网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时表示,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网友提问"公司发放的交通、通信补贴,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对此,国税总局回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误餐补助名义给职工发补贴须缴个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对于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并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疑问,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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