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2年6月1日来源:沈阳晚报
5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劳务派遣工、夜班、机动车驾驶员等的工时问题,也做出明确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以及工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同时,不定时工作制的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征求意见稿将其限定为三类: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鼓励或者扶持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同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益,征求意见稿对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长作了限制:以周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5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月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小时;以季度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08小时;以年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0小时。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征求意见稿规定,用工单位需要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规定:从事影响公共安全利益的机动车驾驶员等岗位人员,每驾驶2小时应当保证不少于10分钟的休息时间;企业在22点至次日6点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即为夜班,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夜班劳动应当支付夜班津贴,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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