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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上调136元下月起开始实施

2011年11月4日来源:三湘都市报
    近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斤获悉,湖南省失业保险金将上调,从11月1日起执行。

  据悉,我省此次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历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例较高的一次,省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680元/月,调整为816元/月,月标准提高136元;与之挂钩的门诊医疗费标准也由每月34元调整至每月40.8元,月标准提高6.8元。

  此次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和门诊医疗费标准,是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斤关于湖南省2011年调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以及长沙市执行每月1020元*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

  省人社斤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省失业保险发放标准,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此次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费*低标准每人每月共调高了142.8元,增幅达20%。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

  提醒

  这些人不享受失业保险

  省人社厅有关人士称,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不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工作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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