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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自主创业3年内纳税优惠

2011年10月11日来源:华商报
    西安市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出台诸多优惠措施。

  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等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于没有资金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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