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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一批新法将实施 社会保险法四大亮点

2011年6月28日来源:检察日报
  幸福生活:法治保障不留缝隙
  生老病死固然不可抗拒,但如何使全民得到相关保障,则是法治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7月一批新法规正式实施,以社会保险法为代表,将为公民的生老病死分忧,为老百姓的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A 生活无忧:从社会保险开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年6月2日21时48分,重庆市中医院重症监护室6床,剖腹自医的52岁农妇吴远碧,病逝于斯。本来,她若办了暂住证,落实了暂住关系,每年交120元,就可享受城乡医疗保险,但是这么多年,她没有办。吴远碧的悲剧,正是由于缺乏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了解,"放弃"了原本应该享受的社会福利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首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法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很大区别,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特点,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以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失去生活来源时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不分城乡地建立五项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新法呈现四大亮点:
  一、养老医疗保险"异地漫游"。社会保险法将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这部法律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三、社保保费强化征收。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缴人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四、严格规范,加强监管。社会保险法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法律家长主义价值取向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在"强制"保险的背后,凸显了国家与政府对所有公民基本社会福利的关照与保障。
  B 保卫健康:吃药不必再"忐忑"
  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在吃药治病的问题上,很多老百姓都持保守立场,担心药品出现不良反应。随着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大患者吃药时终于可以淡定无忧。
  长期以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存在一些不足,如地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职责的设置不能适应药品安全监管需要;药品生产企业*责任人体现不够充分;不良反应报告中迟报、漏报现象依然存在;对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缺乏规定;对企业已上市药品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缺乏明确规定等。针对上述不足,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配合对药品的监管要求,增强《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呈现三大亮点。亮点一:提出重点监测
  《管理办法》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改变过去那种仅仅采取被动监测的做法,在日常工作中应主动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并主动开展研究。明确提出了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和分析、评价等工作;对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对于未按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未按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或者未按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药品生产企业,将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亮点二:全面落实生产企业是药品安全*责任人
  根据2010年的统计数据,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主要来源于医疗机构,来源于药品生产企业的报告仅占不到13%。
  《管理办法》在职责上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在具体工作的开展中,要求生产企业主动收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死亡病例、群体不良事件应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对药品安全性信息还应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及时进行分析评价,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积极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控制药品风险。
  亮点三: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发布管理
  《管理办法》设置"信息管理"专章,对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发布进行了规定。同时,要求公开的信息应该是准确和权威的,不能引起患者的误解和混乱,否则会造成公众恐慌甚至群体性事件发生。《管理办法》规制药企利用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进行商业炒作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而倡导了积极的商业道德。
  C 持证上岗:特种人员严格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
  电工、电焊气割、塔吊、叉车等特种设备作业是企业重要安全岗位,国家严格规定作业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监督管理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新增内容包括: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延长为4年;考试中作弊的3年内不得申请考证;新申请证件的人员不再需要有相关工作经历等。
  《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加强特种设备、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减少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的爆炸、火灾、伤亡等安全事故,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据估算,仅在石油、石化行业,伴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一年可以为国家减少数十亿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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