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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促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六方面支持

2011年6月24日来源:
  为优化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护其公平竞争的权利,扩大城乡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近期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沪地税货[2011]21号),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将从六个方面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和保障。 

  创业扶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进入的领域,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样具有平等进入的权利。鼓励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办中小企业,引导各类专业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及闲置厂房等存量房产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区,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同时,在本市创办小企业,符合促进就业等规定的,可向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一定额度的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创立十八个月内的小企业按本企业吸纳就业情况,可向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招用当地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一定期限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经与职工协商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资金支持 

  市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加强本市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市金融服务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解决本市中小企业上市的有关问题。 

  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所承担的评级、审计、担保和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费用,可向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和非上市企业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应为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管、转让等提供指导和服务。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创办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本市设立市和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鼓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并及时补充资本金、逐步提高担保能力。本市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中小企业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向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产品、业务、服务等金融创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金融创新奖,应对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推动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升信用等级。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创新推动 

  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创新等规定的,可以向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计机构等被国家或者本市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者企业设计中心的,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税收、财政资金支持等政策。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市中小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项目交流合作。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创新推荐会,向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等。 

  本市鼓励中小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创建自主品牌。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申请专利加强指导,为中小企业办理专利检索提供便利,并对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专利给予资金支持。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指导和服务,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 

  市场开拓 

  本市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投标保证金等费用减免。规定预算金额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能够提供并符合采购要求的,采购人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超出规定预算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应当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 

  本市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商会、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在投资、开拓市场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参加展览展销活动,可以按照规定向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为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提供便利。中小企业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向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本市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推广工程,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鼓励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 

  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支持中小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服务保障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收集、汇总国家和本市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扶持措施、行业动态、办事程序、专项资金等信息,并集中在《上海中小企业网》上发布。本市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及时提供信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应当在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传递等公共服务,联系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本市鼓励和支持创业指导、融资服务、技术支持、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管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引导中介服务机构提高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质量,对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扶持。 

  本市支持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参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小企业咨询服务、宣传培训、政策建议、权益保障以及行业信息发布等方面发挥作用。 

  财政、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等,依法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对本市规模以上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统计、监测和相关统计信息的分析、发布,并加强对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 

  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编制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服务保障开展情况等,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优化行政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为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提供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权益保护 

  中小企业合法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有关部门在办理中小企业申请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年检等事项时,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增设条件,不得违反规定逾期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中小企业出资参加评比或者培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有权举报、控告。 

  中小企业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侵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举报。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应依法查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举报、复议、诉讼的中小企业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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