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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开查最低工资执行情况 加班费不得计入

2010年7月12日来源:云南信息报
  今天是我省新调整的"*低工资标准"实行以来的第9天。记者昨日获悉,云南省总工会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低工资制度。
  全省检查*低工资执行情况
  我省的*低工资标准于今年7月1日实行。此前一天,6月30日,云南省总工会向全省16个州市总工会,70余个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监督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工会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全面了解、掌握新调整的*低工资标准。另外,还要求加强对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宣传,督促企业落实*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记者了解到,省总工会还专门成立了"*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督察,要求全省各地、各产业工会,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督察的重点内容是:用人单位是否向职工公示新调整的*低工资标准;是否按提高后的*低工资标准,对单位工资标准做了调整,包含计件单价的调整;是否存在将不得计入*低工资标准的项目,计入*低工资;是否存在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不得计入*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等。
  另外,省总工会强调,凡违反*低工资规定的,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并督促解决。凡发现用人单位,把*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发放标准,有意压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工会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督促其尽快纠正。
  经济转好等因素促新标准出台
  新调整的*低工资标准制度是如何出台的?省总工会副巡视员刘水源介绍,*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是依据三方协商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在经过若干次的沟通之后,召开了会议,省总工会代表职工对*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发表了意见,并在*终确定的方案中,得到了充分的尊重。
  方案是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经过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的。
  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副部长陈欣韬介绍,省总工会历来重视*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和执行,把参与*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作为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工作。今年调整*低工资标准的大环境是全省经济运行情况好转,尤其是影响*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城镇居民*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发生了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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