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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涨幅逾20%

2010年6月30日来源:新华网
  24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布,将于7月1日起执行新的*低工资标准。记者了解到,调整过后的河南省*低工资标准涨幅超过了20%,并且不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法定福利待遇。
  据介绍,河南根据本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行政区域共有43个市县区,执行月*低工资800元、小时*低工资9元的标准,分别比调整前上涨了23%和20%;二类行政区域共53个市县区,执行月*低工资700元、小时*低工资7.9元的标准,分别比调整前上涨了27.3%和21.5%;三类行政区域共63个县市,执行月*低工资600元、小时*低工资6.8元的标准,分别比调整前上涨了33.3%和23.6%。
  河南省人社厅副厅长刘京州介绍说,河南省此次调整后的*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福利待遇,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这一点与国内一些省份的*低工资标准相比有所区别。
  据介绍,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如加班费、部分特殊津贴等后,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外,河南省还规定,*低工资中不包括的项目还有企业或者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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