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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七省试点最低工资与物价联动制 或将推进

2010年5月18日来源:中国广播网

    随着中国经济总体逐渐向好,各地纷纷上调了*低工资标准,特别是今年“两会”之后,一时间各地出现了普涨*低工资的热潮。而面对日渐扩大的收入差距,一次的调整显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应百姓呼声,有关部门正在试点建立低保、*低工资、基本养老金与物价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据*新消息,该试点已在山东、江苏等七省尝试,而从有关负责人士的表态来看,该试点将得到更积极地推动。

    推进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低收入人群生活

    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人就当前价格形势回答记者提问时,特别强调要积极推动建立低保、*低工资、基本养老金与物价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

    据了解,目前已的山东、江苏、浙江等7个省建立了相关联动机制,去年山东省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调整低保标准。

    4月6日财政部在其网站公布的2010年工作要点中,也将建立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列入。要点强调要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着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巩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继续做好东部地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建立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做为动态调整机制中重要一环的各地*低工资标准,也在今年陆续出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透露,继浙江、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山西等地陆续调整*低工资标准后,今年还将有20个省份计划调整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 

     2010年以来,江苏省在全国率先确定上调*低工资标准。随后,浙江、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山西、山东等地陆续调整*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在已调整标准的城市中,上海月*低工资标准1120元/月,为全国*高。小时*低工资标准*高的是广东,为9.9元/小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表示,在去年各地暂缓调整*低工资标准之后,随着经济逐步企稳回升,今年已有10个省份调整并执行了新的*低工资标准,月*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17%左右。

    杨志明说,今年尚未调整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等因素,把握好调整*低工资标准的时机和力度,适时合理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批、报备。已经调整的地区,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

    对工资分配中“低”的问题,杨志明透露,人社部将指导地方根据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就业状况,适时合理调整*低工资标准,使*低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据介绍,今年全国已有10个省份调整并执行了新的*低工资标准,月*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17%左右。到去年底,全国经审核备案的工资集体协议近30万份,覆盖职工2555.9万人。

    劳动报酬占GDP比例连年下降

    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日前曾表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 


    而另一份来自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报告则显示,我国劳动力报酬占GDP的比例处于低位,1990年至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低到41.4%,降低了12个百分点。

    有评论指出,尽管这组数据与全总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提供的数据稍有出入,但剑之所指有共同之处,即劳动报酬占GDP的比例处于低位。进一步而言,企业利润的大幅增加,在相当程度上是以职工的低收入为代价的,是以“劳动力报酬被低估,工资被利润侵蚀”为代价的。

    对此,杨志明指出,我国将从扩大劳动合同覆盖面、增加一线职工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入手,全面推进“体面劳动”,区别对待工资分配高低问题。

    有评论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尽管对调整标准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争议仍在,而相关部门是否加大对企业执行监管力度,保证上调动作落到实处,切实贯彻政府惠民政策,才是百姓*关注的。

    新闻资料:今年各地上调*低工资标准一览

    广东:全省大部分市全市采用一个标准,仅韶关、河源、汕尾、清远、揭阳、云浮六市部分困难地区采用五类660元/月标准;广州、珠海根据“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的规定上调了标准,广州市提高到1100元/月,珠海市提高到960元/月,略高于省政府原定的一类1030元/月、二类920元/月的标准。深圳也将制定实施新的*低工资标准。

    吉林:上调*低工资标准平均涨幅22.9%。调整后省内的*低工资标准分为四个档次:长春市区月*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月*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

    湖北:上调幅度从150元至200元不等,其中武汉市中心城区的*低工资标准调至90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提高*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4.9%,同时对非全日制劳动者*低小时工资标准也平均提高18%。 

  浙江:*高一档的*低月工资标准为1100元。

    福建:全省*低工资标准由2007年的5个档调整为4个档,分别为900元、800元、700元、600元。经过这次调整后,*低工资标准*多的增加了220元,平潭、建瓯、漳平等3个县(市)从480元调到700元,调整幅度为45.8%。*少的也增加了120元,闽清等28个县从480元调到600元。

    上海:全市月*低工资标准从960元上调为112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

    天津:*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山西:月*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850元,二类地区780元,三类地区710元,四类地区640元。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月*低工资标准为:井下采掘人员1600元,井下辅助人员1400元。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

    山东:调整后的月*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920元、760元、600元,比原标准平均增长21.2%。

    江苏:据测算,此次调整各类地区的*低工资涨幅都超过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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