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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27日)悉,湖北省政府26日下发通知,决定从5月1日起调整全省*低工资标准。据了解,此次上调幅度从150元至200元,其中武汉市中心城区的*低工资标准调至900元。
这是我省从1995年建立*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六次上调*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8月1日第5次上调至今,我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低工资标准依次为700元、600元、520元、45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次为7.0元、6.5元、6.0元、5.5元。
此次调整把全省*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低工资标准依次为 9元、8元、7元、6.5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月*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通知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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