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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和5月4日企业员工属正常上班不拿双薪

2010年4月16日来源:新闻晨报刊

  4月30日和5月4日上班是否属加班
  4月30日和5月4日上班是否属加班?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对"五一"期间的放假作出安排。劳动法专家谈育明将通知精神解读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在这两天上班属于加班,拿双薪。但企业和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即企业完全可以在这两天继续安排员工上班,而不能作为加班。
  此次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明确,4月30日和5月4日,除保障国事活动、上海世博会运行、城市运转等必要的工作岗位外,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放假,共2天。企业和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5月1日、2日、3日仍按国家规定放假公休,共3天。
  谈育明认为,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4月30日和5月4日因工作原因不能放假公休的,属于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单位如果不能安排其补休,可以比照加班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付双薪。而本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安排员工在4月30日和5月4日休息,这两天上班属于正常工作日。
  "如果企业在4月30日和5月4日放假,但有些员工因工作不能休息正常上班,这些员工可以不作为加班,企业可以不支付加班费。"谈育明同时认为,但是企业可以酌情对这些人员发放奖金,如果涉及人员较多,可以与工会协商奖金发放的具体办法和数额。
  对于企业在这两天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情况,谈育明解释说,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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